广大参保群众:
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,优化办事流程、便利群众就医,引导参保群众诚信依规就医,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、守护医保基金安全,根据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〉的通知》(川医保办发〔2024〕14号)、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国家医保局令第7号)相关规定,现就我市异地就医备案规范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严格落实异地就医备案管理要求
(一)执行“先备案、后就医、再结算”规定
我市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就医,应当按规定提前完成异地就医备案,备案后方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。未按规定提前备案的,异地就医住院无法直接结算;参保人员可先行自费结清住院费用,出院后按我市医保政策补办备案手续,依规申请手工报销。
(二)实行分类备案管理
根据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情形,实行差异化备案政策,各类人员备案所需材料明确如下:
1.异地安置退休人员
(1)有效身份证件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;
(2)《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》;
(3)异地安置认定材料:户口簿首页和本人“常住人口登记卡”,或签署个人承诺书。
2.异地长期居住人员
(1)有效身份证件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;
(2)《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》;
(3)长期居住认定材料:居住证、户口簿首页和本人“常住人口登记卡”任选其一,或签署个人承诺书。
3.常驻异地工作人员
(1)有效身份证件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;
(2)《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》;
(3)异地工作认定材料: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任选其一,或签署个人承诺书。
4.临时外出就医人员
(1)异地转诊人员:有效身份证件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;《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》;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单;
(2)异地急诊抢救人员:视同已备案,无需个人另行备案;
(3)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:有效身份证件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;《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》。
(三)统一备案有效期限管理
1.长期异地居住人员:一次备案长期有效,原则上备案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。因退休安置地、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等情况的,凭有关资料可实时申请变更。
2.临时外出就医人员:一次备案有效期为半年,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,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,在有效期满后出院的,超期时间视为备案有效期内。
(四)规范承诺制备案管理
我市异地就医备案实行容缺受理、承诺即办服务模式。参保人员签署《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》,可先行办理备案业务。参保人员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,并主动配合医保部门开展信息核验、抽查稽核等工作。
二、加强备案信息核验,严肃违规行为处理
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常态化开展异地就医备案信息抽查核验。使用承诺制方式办理长期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员收到核验通知后,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,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完成承诺制事后核查。转诊备案人员由医保部门根据转诊信息开展定向核查校验。
参保人员对本人异地就医备案信息真实性负主体责任,应当主动配合医保稽核、核查、调查工作。逾期未补齐佐证材料的,本次备案自动失效;经查实存在虚假报备、虚构居住、虚构工作、虚假备案等违规行为,套取医保待遇的,立即取消备案资格、暂停异地联网结算服务;涉嫌欺诈骗保、构成违法犯罪的,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。
三、畅通咨询渠道,优化便民服务
为方便群众咨询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业务,现将全市医保经办咨询服务电话统一公示如下:
市本级:0832-2025428
市中区:0832-2101638
东兴区:0832-2249021
隆昌市:0832-3991165
资中县:0832-5610136
请广大参保群众自觉遵守异地就医备案管理规定,坚持诚信就医、如实报备,主动履行备案、核验、材料报送义务,共同维护安全、规范、有序、便民的异地就医结算秩序。
(来源:内江市医疗保障局)